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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执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张洁诉生金龙、孙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洁,生金龙,孙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40号﹝2015﹞建执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张洁,女,198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生金龙,男,199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孙萍(被告之母),女,197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受理﹝2015﹞建执字第40号执行案件,据以执行的﹝2014﹞建民初字第4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张洁同意结案并书面向法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建民初字第4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威审判员 段泽军审判员 黄俊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