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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法民初字第02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余孝忠与重庆建大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孝忠,重庆建大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2217号原告余孝忠,男,195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中生,男,197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永济市。被告重庆建大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沙坪坝正街8号附1号11-4号,组织机构代码:78157601-X。法定代表人贺波,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孝忠诉被告重庆建大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孝忠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孝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2元,减半收取601元,由原告余孝忠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谢建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孔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