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庆执字第1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冯某甲与冯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甲,冯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庆执字第1824号申请执行人:冯某甲。被执行人:冯某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顺庆民初字第298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冯某甲申请执行冯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冯某乙的银行存款10000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建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