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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庆执字第1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冯某甲与冯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甲,冯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庆执字第1824号申请执行人:冯某甲。被执行人:冯某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顺庆民初字第298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冯某甲申请执行冯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冯某乙的银行存款10000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建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