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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民一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匡伟民与蒋文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匡伟民,蒋文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民一初字第243号原告匡伟民,男,196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罗小平,女,1970年7月4日,土家族,系原告之妻。委托代理人贺余良,洪江市江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文德,男,1963年9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公司。代表人成利军,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匡伟民与被告蒋文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匡伟民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匡伟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匡伟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匡伟民负担。审 判 长 周  伟代理审判员 胡南数三人民陪审员 瞿 素 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 勇 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