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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1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邓爱禄与马英伟、延边华易贸易有限公司、延边昊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河南营业部、玄英杰、王颖翠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爱禄,马英伟,延边华易贸易有限公司,延边昊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河南营业部,玄英杰,王颖翠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1055号原告:邓爱禄,男,汉族,无职业。被告:马英伟,男,汉族,无职业。被告:延边华易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颖翠,该公司经理。被告:延边昊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河南营业部。被告:玄英杰,男。被告:王颖翠,女,延边华易贸易有限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邓爱禄诉被告马英伟、延边华易贸易有限公司、延边昊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河南营业部、玄英杰、王颖翠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爱禄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爱禄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邓爱禄承担。审 判 长  张念德助理审判员  刘 瑶助理审判员  崔 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宋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