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融民初字第58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吴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融民初字第5887号原告吴某,女,197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曾某,男,1944年8月5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生前住台湾地区,现已死亡。原告吴某与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于2014年11月5日委托台湾地区协助送达司法文书,经台湾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协助,该院函复称,被告曾某已于2008年2月12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绍荣审判员 刘艳娟审判员 陈丽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