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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执字第002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高顺与史正纪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顺,史正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00294-2号申请执行人高顺,男,197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执行人史正纪,男,198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3)淮刑初字第000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史正纪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史正纪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史正纪与其妻吴爱平共同共有在吴爱平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占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 翡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