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执民字第10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毛忠明、郑东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忠明,郑东雷,励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鄞执民字第1096-1号申请执行人毛忠明,男,196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工厂职工,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郑东雷,男,198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明,原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励钢,男,197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明,原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执行(2014)甬鄞望商初字第164号申请执行人毛忠明与被执行人郑东雷、励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郑东雷、励钢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208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励钢与其前妻共有的一套房地产,但在短期内难以处理;冻结了被执行人励钢在首南街道拆迁办可得的拆迁权益。两被执行人现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鄞执民字第109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宏良审判员 卢树立审判员 项宇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蔡静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