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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执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陶成文与被执行人章贤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成文,章贤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法执字第65号申请执行人陶成文,男,汉族。被执行人章贤鹏,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陶成文与被执行人章贤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华民初字第58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章贤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章贤鹏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由章贤鹏归还陶成文借款本金600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年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即24.6%承担从2013年11月3日起至还款之日的借款利息(扣除已付利息12000元);章贤鹏归还陶成文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4年农历1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章贤鹏负担的义务。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陶成文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2014)华民初字第5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慕景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慕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