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法民初字第02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刘永学与秦朝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学,秦朝茂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2417号原告刘永学,男,1958年3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周如才,重庆市涪陵区敦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秦朝茂,男,199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程仁君,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永学与被告秦朝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永学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永学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32元,减半收取1266元,由原告刘永学负担。审判员 韩世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邓晓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