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瑞民二初字第1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瑞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朱建明、赖小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建明,赖小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瑞民二初字第1283号原告瑞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瑞金市红都大道***号。法人代表XX华,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敏全,系瑞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壬田信用社主任。被告朱建明,男,1972年6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壬田镇长胜村新屋小组**号,身份证号:3621021972********。被告赖小红,女,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壬田镇长胜村新屋小组**号,身份证号:3621021972********。原告瑞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朱建明、赖小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钟野明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谢学文、刘婷庭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敏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建明、赖小红经公告传唤期满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3月19日,被告朱建明以经营建筑承包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本金,约定月利率为9.2933‰,到期日为2013年3月18日。借款后,被告朱建明仅支付至2012年5月21日前的利息,其余本金及利息至今未付。被告赖小红作为被告朱建明妻子,应对夫妻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朱建明、赖小红共同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朱建明、赖小红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原告为了支持其主张,向法庭举证如下:一、原告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证明,证明原告主体适格;二、俩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表、结婚证,证明俩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的主体适格;三、借款合同、借款凭证、催款通知书,证明俩被告共同向原告借款30000元的事实及证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以上证据经本院核实,予以认定。综上,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2年3月19日,被告朱建明、赖小红夫妇以经营建筑承包为由向原告瑞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30000元本金,约定月利率为9.2933‰,到期日为2013年3月18日。合同同时约定,如果被告未及时还款,从逾期之日应承担合同载明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收的利息。借款后,被告仅支付至2012年5月21日的利息,其余本金及利息至今未付。因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还本付息,并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所订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未及时依约还款付息,应对本案承担全部的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建明、赖小红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瑞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30000元,并按月利率9.2933‰从2012年5月22日起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同时从逾期之日即2013年3月19日起应承担合同载明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收的的利息。案件受理费8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420元,由被告朱建明、赖小红承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钟野明人民陪审员 谢学文人民陪审员 刘婷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恭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