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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中民一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秦红利与宝鸡市华硕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红利,宝鸡市华硕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中民一初字第00004号原告秦红利,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建辉,陕西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洋,陕西华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宝鸡市华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区高新三路十号院。法定代表人刘建平,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亚峰,女,汉族,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秦红利与宝鸡市华硕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红利于2015年5月2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红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红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500元,减半收取30750元,由原告秦红利承担。审判长 马 林审判员 任小剑审判员 白永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