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长执民字第1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王琳琳与徐立萍、章新金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琳琳,徐立萍,章新金,章国强,俞仲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长执民字第182-5号申请执行人王琳琳。被执行人徐立萍。被执行人章新金。被执行人章国强。被执行人俞仲妹。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湖长矿商初字第4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30日向被执行人徐立萍、章新金、章国强、俞仲妹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3月23日,本院作出(2015)湖长执民字第18-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章新金所有的浙EEU1**别克牌SCM7247ATA小型轿车。2015年5月4日,本院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被执行人章新金所有的浙EEU1**别克牌SCM7247ATA小型轿车进行公开拍卖,顾波(公民身份号码:)以154000元的最高价竞得,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缴纳了全部拍卖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浙EEU1**别克牌SCM7247ATA小型轿车归买受人顾波所有,上述车辆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顾波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顾波可持本裁定书到车辆管理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所产生的税费由顾波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 勇审判员 姒国俊审判员 付小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蒋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