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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终字第00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定州市中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08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道20号。法定代表人李文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亮,男,1983年11月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定州市中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定州市建设街。法定代表人甄红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涛,男,1974年9月23日出生。上诉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4)房民初字第17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陈亮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定州市中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涛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4)房民初字第176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 珊代理审判员  马兴芳代理审判员  陈雨菡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