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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鹤行辖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刘立杰与鹤岗市地产产权市场管理处办理房屋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鹤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鹤行辖字第3号起诉人刘立杰请求鹤岗市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处办理房屋更正登记一案,起诉人刘立杰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应属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管辖,因其未予受理。经本院研究决定本案由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管辖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管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