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二初字第0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王洪源与成建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源,成建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二初字第0117号原告王洪源。委托代理人屈强,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埝寒,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被告成建国。委托代理人李改,天津昊哲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洪源与被告成建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祝 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魏雅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