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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泾执字第00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刘双利申请执行天人果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泾阳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双利,天人果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泾阳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泾执字第00184号申请人刘双利,男,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丁晓盈,女,汉族,村民。被执行人天人果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泾阳分公司。负责人薛红科,男,天人果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泾阳分公司总经理。刘双利申请执行天人果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泾阳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泾劳人仲案字(2014)36号裁决书依法执行.该案裁决:1、由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15日内支付申请人工资12000元、经济补偿金2000元。两项合计14000元。2、由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30日内为申请人补缴2014年7月至2014年11月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单位部分,缴费数额分别以经办中心核算的数额为准。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4月29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天人果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泾阳分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人民币15000元,其余部分申请人自愿放弃。该款领取后案件执行终结。且已实际履行。鉴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泾劳人仲案字(2014)36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审判长  张剑斌审判员  许永涛审判员  赵卫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闫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