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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阳沐民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原告战小娟与被告李振军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战小娟,李振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阳沐民初字第105号原告:战小娟,女,197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阳市沐浴店镇战家沟村。被告:李振军,男,197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阳市沐浴店镇磊山后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战小娟与被告李振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战小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文海审 判 员  吕 波人民陪审员  姚洪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维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