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仪民初字第1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徐芳与周利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仪民初字第1901号原告:徐某,女,汉族,1985年8月11日出生,住仪陇县。委托代理人:朱斌,仪陇县马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某,男,汉族,1986年3月2日出生,住仪陇县。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国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诉称:我与被告婚后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吵架,自2014年便分居生活至今。为此,诉请离婚。被告周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同居生活,于2007年1月9日办理结婚登记,于2004年8月13日生育子周某甲,于2007年10月11日生育女周某乙。2015年3月4日原告徐某起诉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属于合法夫妻,其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诉请离婚,未能向法庭举出有关夫妻感情破裂的充分证据,因此原告诉请离婚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徐某的离婚诉请。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国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扬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