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执字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庆芳、张军友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庆芳,张军友,黄孝正,薛芳,滕州市杏花村干杂调味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执字195号申请执行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济宁市古槐路58号,法定代表人李敏,董事长。被执行人徐庆芳,女。被执行人张军友,男。被执行人黄孝正,男。被执行人薛芳,女。被执行人滕州市杏花村干杂调味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驻滕州市杏花村市场5号楼1号,法定代表人:徐庆芳,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济商初字第24号判决书,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2015)济执字第195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指定曲阜市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对(2014)济商初字第24号判决书的执行,(2015)济执字第195号案件作销案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 卫审判员 程相孔审判员 蔡国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振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