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羊民初字第28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成都鑫联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牟德林、刘秀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鑫联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牟德林,刘秀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2887号原告成都鑫联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培生。委托代理人李颖。被告牟德林。被告刘秀康。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鑫联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牟德林、刘秀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交申请,自愿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鑫联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牟德林、刘秀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500元,由原告成都鑫联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邱 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蹇奉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