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青羊民初字第28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成都鑫联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牟德林、刘秀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鑫联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牟德林,刘秀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2887号原告成都鑫联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培生。委托代理人李颖。被告牟德林。被告刘秀康。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鑫联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牟德林、刘秀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交申请,自愿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鑫联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牟德林、刘秀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500元,由原告成都鑫联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邱 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蹇奉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