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昌民初字第1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隆昌嘉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吴清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2015)隆昌民初字第1063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隆昌嘉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清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昌民初字第1063号原告:隆昌嘉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隆昌县金鹅镇金华路二段6号。组织机构代码:68239380-8。法定代表人:孟悦兰。委托代理人:罗炽永,男,四川永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曾道奎,男,195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吴清艳,女,198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隆昌嘉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清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隆昌嘉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吴清艳已缴清物业服务费为由,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隆昌嘉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元,由原告隆昌嘉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美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