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执字第005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刘东芳与胡玉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东芳,胡玉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0588-1号申请执行人刘东芳,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胡玉刚,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刘东芳与被执行人胡玉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胡玉刚未履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宣民一初字第0009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刘东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胡玉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归还其担保的借款45万元及利息15万元,承担诉讼费、公告费8350元、执行费6775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逾期,被执行人胡玉刚未履行义务。执行中查明,宣城市区鳄城花园A5幢206室、宣城市区中山路南侧某幢某室是被执行人胡玉刚名下的房产,已被法院查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胡玉刚所有的宣城市区鳄城花园某幢某室一套和宣城市区中山路南侧某幢某室房屋一套;二、查封期限为叁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廷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沈 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