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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湘民一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原告廖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民一初字第266号原告廖某某,男,198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某某,女,198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廖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向兴礼审 判 员  黄斯琴人民陪审员  姚哲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谢林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