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湘民一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原告廖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民一初字第266号原告廖某某,男,198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某某,女,198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廖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向兴礼审 判 员 黄斯琴人民陪审员 姚哲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谢林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