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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于民三初字第00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李某与被告连某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连某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三初字第00648号原告:李某,男,196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委托代理人:王某,系辽宁灜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某,男,196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大东区。委托代理人:钟某,系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连某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某因与被告连某达成协议,并按协议履行完毕。因此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销对被告连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连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7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 判 长  肇一畅审 判 员  王洪达人民陪审员  房丽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雪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