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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铁执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曹跃进与黄大著、刘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跃进,黄大著,刘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铁执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曹跃进,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委托代理人:纪斌,安徽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大著,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刘玮,女,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跃进与被执行人黄大著、刘玮民间借贷纠纷(2014)合铁民初字第0003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由于本案在审理期间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黄大著、刘玮的房产,申请执行人曹跃进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14)合铁民初字第000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都 宏审判员 彭国超审判员 魏 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洁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