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中法民四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陈棋垣与罗叶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中法民四初字第15号原告:陈棋垣,男,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广东省珠海市,澳门身份证号码:×××1(1)。委托代理人:程娟,广东亚太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叶青,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0011。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棋垣诉被告罗叶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棋垣变更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罗叶青偿还借款人民币400000元;二、判令被告罗叶青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后原告陈棋垣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棋垣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棋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陈棋垣负担。审 判 长 郑伟民代理审判员 曹阳春人民陪审员 赖玮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阙思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