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栖杨民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徐新义与李涛、隋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新义,李涛,隋英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栖杨民初字第188号原告徐新义。委托代理人翟涛,山东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涛,系栖霞市蛇窝泊镇卫生院医生。被告隋英华。委托代理人刘日明,山东正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新义与被告李涛、隋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翟涛,被告隋英华及委托代理人刘日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新义诉称,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李涛在法定期限内未作答辩。被告隋英华辩称,该债务是二被告分居期间产生的,李涛借款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据李涛讲该借款是高利贷,用于还赌债,被告隋英华不应承担法律责任。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9日,被告李涛向原告借款30000元,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时间,给原告出具借条和收条,;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于2014年5月23日在栖霞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该借款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致原告以诉称理由诉至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隋英华认为李涛该借款借的是高利贷,是用于偿还赌债,原告不予认可,认为该借款是正常的民间借贷,不是高利贷,只是借款,并未约定利息,当时李涛是说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翟涛、被告隋英华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借条和收条、离婚协议书,被告隋英华提交的李涛书面证明在案为凭,并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形成的特定权利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本案被告借原告的款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李涛所欠款项应予偿还,故原告的诉请应予以支持。由于被告李涛的借款是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根据婚姻法解释的规定,属夫妻共同债务,所以二被告应对该借款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关于被告隋英华认为被告李涛所借款是高利贷用于偿还赌债,并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所以其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因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依法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涛、隋英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给原告借款3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诉讼保全费330元,公告费600元,由二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递交上诉状副本一式四份,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鲁岩涛审 判 员 金 良人民陪审员 杜福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祝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