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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蒙天延与黄毅、张丽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天延,黄毅,张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276号原告蒙天延。被告黄毅。被告张丽。本院于2013年8月22日作出(2013)鄂茅箭民二保字第00445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原告蒙天延申请变更担保物及续查封被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黄毅、张丽所有位于人民中路将军花园2单元12-2室、3单元501室予以续扣押;二、对原告蒙天延提供担保的鄂C×××××号轿车予以扣押;三、对原告蒙天延提供担保的位于茅箭区五堰街办永新新村3幢1-8-2号房屋(证号××号)予以续扣押;四、解除对原告蒙天延位于五堰街办四堰社区1幢1-4-2号房屋(证号20095807)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延长期限。审 判 长  徐守炜审 判 员  罗 军人民陪审员  彭绣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