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尖执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兰州与公保南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尖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尖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州,公保南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尖执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兰州,男,藏族,现住青海省尖扎县昂拉乡。被执行人公保南加,男,藏族,现住青海省尖扎县马克唐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尖民一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公保南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公保南加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公保南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公保南加账户的全额工资收入,直至扣清人民币10075.3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端 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扎西卓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