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浙金刑执字第2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金大顺犯强迫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金大顺

案由

强迫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刑执字第2693号罪犯金大顺,现在浙江省第五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2日作出(2007)温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金大顺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金大顺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07年05月23日以(2007)浙刑一终字第71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经本院一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浙江省第五监狱于2015年5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金大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金大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获监狱级记功。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金大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金大顺准予减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九年(刑期自2010年02月10日起至2027年8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鲍华敏审 判 员 方 梅审 判 员 赵绍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姚 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