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季某某与岳某某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季某某,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保字第101号申请人季某某。被申请人岳某某。2015年3月9日21时许,在227省道与延津县平安大道交叉口,岳某某驾驶豫G×××××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左转弯时,与由东向西行驶侯晓飞驾驶的豫G×××××号轿车发生相撞,造成杨振军、宋开君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延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延公交认字(2015)第09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1、岳某某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2、侯晓飞应承担此事故的次要无责任;3、杨振军、宋开君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岳某某向法院缴纳10000元保证金,将车提走。为保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申请人季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岳某某向法院缴纳的10000元保证金予以扣押,并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岳某某向法院缴纳的10000元保证金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长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浩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