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廊民执字第1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张墩与沈阳金石鑫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墩,沈阳金石鑫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廊民执字第102-5号申请执行人张墩。被执行人沈阳金石鑫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沈阳市苏家屯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廊民三初字第275号民事裁定书,于2013年4月15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沈阳金石鑫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沈阳市苏家屯区牡丹街东(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苏家屯国用(2010)第0001648号土地使用权,又于2014年4月2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该土地上东方家园小区6号楼1-3层面积为4015.77平方米的在建工程宾馆。并已责令沈阳金石鑫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沈阳金石鑫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沈阳市苏家屯区牡丹街东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苏家屯国用(2010)第0001648号,地号080231040)上的东方家园小区6号楼1-3层面积为4015.77平方米的宾馆房产(不含该宾馆占用土地使用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蒙 鲜审 判 员 吕忠磊代理审判员 范中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卢雅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