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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1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北京市成达常存劳务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成达常存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109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机构代码:00008781-2,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永华南里14号。法定代表人吴山良,局长。被执行人北京市成达常存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分中寺189号院九泰丰宾馆07A室。法定代表人唐筱晴,经理。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北京市成达常存劳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执行一案,该局于2013年11月4日作出的京兴人社监罚字(2013)第3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以(2014)大执字第4935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权利人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市成达常存劳务有限公司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缴纳罚款及滞纳金38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金融机构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北京市成达常存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帐户;本院在房屋管理部门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北京市成达常存劳务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在车辆管理部门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北京市成达常存劳务有限公司名下有机动车登记信息;本院通过调取被执行人北京市成达常存劳务有限公司的企业工商档案未发现其有注册资金不实、股东投资不到位的情况。本院现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北京市成达常存劳务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北京市成达常存劳务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但是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北京市成达常存劳务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我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并进行调查核实,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北京市成达常存劳务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额38000元,尚未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京兴人社监罚字(2013)第3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市成达常存劳务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北京市成达常存劳务有限公司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焦 岗代理审判员  刘方展代理审判员  任爱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媛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