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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陈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110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王伟,临沂兰山利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本院在受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本案按原告陈某自动撤诉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许翠翠人民陪审员  刘清学人民陪审员  崔爱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韩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