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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蓬执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门忠良与被执行人赵志敏拖欠饭费纠纷一案的执行决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蓬执字第591号申请执行人门忠良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与被执行人赵志敏拖欠饭费纠纷一案,请求我院责令被执行人立即给付11849.5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5年6月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付申请执行人7000元,申请人同意放弃余款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追索。被执行人于2015年6月10日将7000元交给申请执行人。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决定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门忠良与被执行人赵志敏拖欠饭费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