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淇民初字第1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孔德会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王再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德会,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王再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淇民初字第1049号原告孔德会。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负责人万智勇。。被告王再彬,1971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孔德会与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王再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孔德会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德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德会撤回对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王再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孔德会负担。审判员  段绍光审判员  康利利审判员  王海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亚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