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行初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陈宗开与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汇源集团重庆柑桔产业化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宗开,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汇源集团重庆柑桔产业化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万法行初字第00071号原告陈宗开,男,1963年5月11日生,汉族,住开县长沙镇学府街。委托代理人周德胜,重庆帅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冉崇富,局长。第三人北京汇源集团重庆柑桔产业化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燕彤,董事长。原告陈宗开诉被告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待遇行政给付一案,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亚飞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因起诉被告主体错误,原告陈宗开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宗开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宗开撤回对被告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宗开负担。审判员 李亚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佳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