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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保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与浙江典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浙江典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保字第453号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负责人江建国。被申请人浙江典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积建。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与被申请人浙江典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及温州鑫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李矛、郑晓平、周丽芬、徐卓妍、宋静超、陈积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以防止被申请人浙江典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逃避债务为由,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浙江典博包装材��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平阳县万全家具生产基地B10的五处房产(产权证号分别为:0810000484、0810000485、0810000486、0810000487、0810000488)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查明,被申请人浙江典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25日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名称由浙江日月家具器材有限公司变更为浙江典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本院认为,申请人上述保全申请的理由成立,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于浙江日月家具器材有限公司(现名称变更为浙江典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平阳县万全家具生产基地B10的五处房产(产权证号分别为:0810000484、0810000485、0810000486、0810000487、08100004**),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转让过���、设定抵押等手续(期限为三年,期满未申请续冻则自动解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也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刘齐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