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1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刘艳云与董兴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艳云,董兴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710号申请执行人刘艳云,农民。被执行人董兴伟,农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艳云与被执行人董兴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29772.92元,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现该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2014)平民三初字第809号民判决决书的执行。执行费546元,由被执行人董兴伟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 刚审判员 张明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卢宝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