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0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余妍燕与重庆太平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余妍燕,重庆太平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042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余妍燕。委托代理人:刘勇,重庆道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太平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北区建新西路*号特*号。法定代表人:陈利,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余妍燕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太平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物流)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36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余妍燕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再审本案,判令太平洋物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主要的事实和理由: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认定工作年限和本案无关,但是余妍燕认为工作年限和本案有重要关系。根据相关法律,���当认定余妍燕与太平洋物流之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无权解除或终止,太平洋物流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太平洋物流是否应当支付余妍燕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中,双方于2010年2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为2010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2013年1月23日,太平洋物流工作人员交付余妍燕三份劳动合同书要求续签,同月24日,经催促,余��燕表示还没有签字。同月30日,经再次催促,余妍燕以该合同上没有写明合同期限、薪酬待遇、未附太平洋物流获得相关劳动行政部门同意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批复而拒绝签订,并将三份劳动合同书退还太平洋物流。2013年1月30日,太平洋物流又作出的《关于续签劳动合同的通知书》载明:“……一、公司拟与你签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二、劳动合同中工时制、薪酬等条款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及重轮集团的相关管理规定仍按上一合同未作任何修改签署。三、如你愿意续签劳动合同,请于2013年1月31日17:30前将已签署的劳动合同交到公司上报集团签章;如你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请将书面意见同样在上述时间前交公司。否则,公司将视为你不愿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并主动提出与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由此引发的后果及责任均由你自行承担。”2013年1月31日上午,余妍燕收到太平洋物流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给其的该通知书。法院同时查明,2012年底,太平洋物流调整了余妍燕的工作岗位,并于2012年12月20日降低了其工资标准。但是现有证据表明,余妍燕于2013年3月1日才就调岗降薪问题提出异议,2013年3月22日才就双方争议申请仲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余妍燕提出异议的时间,已经超过一个月的期限,其与太平洋物流已经就相应劳动合同的内容进行了变更。余妍燕称,其要求在新合同中明确余妍燕的工资标准,但单位不同意,��双方一直在协商工资标准问题。且未签订新合同的原因是新合同将不定时工作制变更为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并降低了工资标准。但是,余妍燕并未举证证明新合同与前述2012年12月双方已变更的劳动合同相比,是否降低了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3年1月31日届满,双方也未再续签新的劳动合同,太平洋物流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一、二审法院对余妍燕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未予支持正确。综上所述,余妍燕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余妍燕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胡 翔代理审判员 彭国雍代理审判员 王 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甄 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