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拉监刑执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米玛罗布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米玛罗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拉监刑执字第164号罪犯米玛罗布,男,1981年6月4日出生,藏族,西藏日喀则地区白朗县嘎东乡吉雄村人,现在西藏曲水监狱服刑。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4日以(2012)日市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1年5月15日起至2017年5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2年6月12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西藏曲水监狱于2015年5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9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执行机关指派干警周瑶、卓玛央金,检察机关指派检察员米央、强巴扎西出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各项监规队纪,认真完成监区交给的各项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八个月。经开庭审理查明,罪犯米玛罗布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对罪犯米玛罗布提请减刑建议审批程序合法,报送材料真实。上述事实由刑罚执行机关向法庭举出如下证据:1、(2014)藏曲监减字第255号提起减刑建议书,证实根据该犯的一贯改造表现,建议减刑八个月。2、出示监区计分登记本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考核总计为544.32分。3、主管狱警索南白杰出庭作证,证实罪犯米玛罗布自入监以来,能够遵守监规队纪律,表现良好,认罪悔罪,能够认识到自己给国家及家人带来的后果,能够认真完成劳动任务,也是小组的改造积极分子。每周主动汇报思想及工作情况,确有悔改表现。4、服刑犯XX军出庭作证,证实罪犯米玛罗布首先从思想上深化改造,认真学习“三课”内容,并完成监区下达的各项劳动任务,没有违法监规队纪。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有效,足以认证。本院认为,罪犯米玛罗布自入监以来,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性,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准予减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米玛罗布准予减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9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 宏审判员 德吉梅朵审判员 高 小 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索朗卓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