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呼执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安长江申请艾海军等侵权一案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长江,哈尔滨市华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艾海军,艾永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呼执字第176号申请执行人安长江,×××男性,司机。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华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松北区乐业镇庆丰村。法定代表人黄传伟。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地址牡丹江市东安区东四条路与南市街388号。法定代表人闵兴。被执行人艾海军,×××,男性,司机,地址哈市。被执行人艾永锋,×××,男性,司机,地址哈市。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安长江申请执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艾海军、艾永锋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呼民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艾海军、艾永锋应支付申请人安长江、哈尔滨市华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执行款125027.87元,现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呼民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雨波审判员 张松柏审判员 肖志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春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