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龙梅民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原告何金兰与被告高民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金兰,高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梅民初字第94号原告何金兰,女。被告高民,女。原告何金兰诉称,2014年1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40000元,约定月息为1.5%。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不予偿还。现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偿还借款140000元及利息273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何金兰提供的被告的地址不真实,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致使诉讼程序无法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何金兰的起诉。诉讼费3646元,退还原告何金兰。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常 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相庆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