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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馆法执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李章娥、王寿忠等与车付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王某甲,王某乙,车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馆法执字第56-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农民。申请执行人王某甲。申请执行人王某乙,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车某。馆陶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馆民初字第6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车某未自动履行。经权利人申请,本案于2015年2月26日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车某之妻贾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馆陶县房寨镇营业所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车某之妻贾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馆陶县房寨镇营业所XXXXXXXXXX账户内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付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