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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甬刑执字第1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章雷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章雷

案由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刑执字第1181号罪犯章雷,现在宁波市望春监狱服刑。本院于2011年12月29日作出(2011)浙甬刑一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章雷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追缴章雷违法所得人民币340000元,上缴国库。章雷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6日作出(2012)浙刑二终字第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宁波市望春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章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章雷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情节严重,违法所得人民币340000元未退,经本院执行,该犯将取保候审金人民币50000元作为罚金上缴国库,仍有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未上缴。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2013年度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记功。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章雷在服刑期间,虽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但未能主动退赃、履行财产刑,故不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章雷暂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敬海审 判 员  尹振国人民陪审员  孙 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何锦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