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三(民)初字第1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吴雪康与上海顺康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雪康,上海顺康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三(民)初字第1462号原告吴雪康,男,195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委托代理人陈枫,上海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顺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被告上海青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雷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飞,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雪康诉被告上海顺康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要求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雪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晖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