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民小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某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成都某某有限公司,成都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小字第106号原告成都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被告成都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某某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某某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