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商初字第1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山东沂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马孝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沂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沂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水县四十里堡镇薛家官庄村民委员会,马孝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沂商初字第1242号原告山东沂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戚建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栗富蓉,沂水农商银行三十里支行行长。被告沂水县四十里堡镇薛家官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马永平,该村委主任。被告马孝永,男,汉族,住沂水县。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山东沂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沂水县四十里堡镇薛家官庄村民委员会、马孝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梁训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查明,被告马孝永于2000年3月30日向沂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3000元,借款期限至2000年11月10日,双方签定了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利率为6.825‰;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该借款经结算现尚欠本金3000元及利息,借款合同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另查明,庭审过程中被告马孝永以上述3000元借款由沂水县四十里堡镇薛家官庄村民委员会实际使用为由,申请追加沂水县四十里堡镇薛家官庄村民委员会为共同被告,沂水县四十里堡镇薛家官庄村民委员会与原告山东沂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该申请无异议,被告沂水县四十里堡镇薛家官庄村民委员会亦自愿对上述借款承担还款责任。沂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经山东银监局批准,于2013年12月25日改制为山东沂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承接原沂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全部债权债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马孝永向原告借款本金3000元,该借款由被告沂水县四十里堡镇薛家官庄村民委员会使用,被告沂水县四十里堡镇薛家官庄村民委员会同意偿还该借款,定于2015年6月30日前付清借款本息。二、被告马孝永对以上借款本息负连带清偿责任。三、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村委负担。上述内容双方一致同意,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捺手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调解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梁训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史彦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