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开少民初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丁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开少民初字第00030号原告丁某。被告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诉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丁某于2015年5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吕某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审判员 蒋君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邵雪岚 搜索“”